从某种意义上说,便宜原则是对现有大量存在恶法的一个有力的纠偏渠道,它使得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个案的特点,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从而避免了机械执法可能带来的个案不公正,以提升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最终达到和谐官民关系的社会效果。
五、三需要与涉嫌滥用申请权 1.三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引入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可以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2)当事人诉求的信息,除3起案件是应主动公开而未主动公开引发纠纷的外,基本上是依申请公开的纷争,主要涉及土地资源、城市规划、房屋产权、征收征用、许可登记、审计监督、行政处理、行为依据等领域。
2.涉嫌滥用申请权 在案件梳理中,我们还是嗅出了申请权被滥用的味道。比如,史丽江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土地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2011)苏行终字第0066号),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三方案,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需要经过层层批准、审核,最终由被告完成。[22] 杨某的刁难之意在其中一起案件中表现得尤为张扬。[6] 比如,周甲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案((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25号)。它在判决中指出,被上诉人已当庭确认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并非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四、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之关系 1.指向的信息 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只是公开的方式不同,它们指向的对象都是可公开的信息,在这一点上却是共通的。第一,制作机关制作的原件有可能已送达给相对人、其他机关,没有留存,或者留存的底稿等信息与原件有一定出入。[54]可见,我国这一时期对于法制的认识也与苏联一样,从类型划分、法制统一、法律权威等几个方面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制和法治的认识大体走过了与苏联相同的道路。初期关于法制问题的讨论也就此结束。在 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法制理论的基本内容[53]可概括为: 第一,法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方法之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一种重要原则。[22]М. П. Карева、Г. И. Федькин. Основы советсков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МОСКВА -1953. С. 196. [23]前引22,科托夫文。
[14]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教育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93 页。这是在 1956 年苏联专家回国以后,才比较系统开始的,此后逐步产生了自己的教材。
其影响的方式体现为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开设苏维埃国家法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和这两种变化情况相适应的,国家的宪法和整个民主制度的变化也有两种: 与第一种情况相适应的,是民主制与宪法的本质、类型发生变化。尽管在 20 世纪中期我国法学界曾开展对建国后法制建设中若干重大问题的学术讨论,其中就涉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1952 年以前,主要是先由苏联专家给教师讲课,再由教师给学生讲课。
中国人民大学仿照苏联教育体制设置了法律系,按照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法律系下设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民法、刑法 5 个教研室。对于宪法作用问题涉及较少,而且往往与介绍宪法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两部著作,即许崇德先生和何华辉先生合著的《宪法与民主制度》与王向明先生编著的《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5) 帮助学校提高教师和在职干部的理论水平。 摘要: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集中体现在 20 世纪 50 年代,但其影响过程前可追溯至 20 世纪 20 年代以降,后可延续至 20 世纪 80、90 年代。
我国宪法中关于权利主体的规范用语由人民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转换,也同样表明阶级构成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协调、法治理念的形成和立宪技术逐渐成熟。1956 年以后,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才由该校教师直接承担。
[20] 二、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内容 笔者认为,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宪法概念、宪法作用、宪法本质、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以及宪法学体系几个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使用了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劳苦民众、工农群众、劳动者、妇女等,仅在涉及政治权利的主体表述上使用了公民概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一书的章节设计: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宪法。[40] 此后,苏联宪法学者对于宪法本质属性的认识都没有脱离列宁的论述范围,如苏维埃宪法与任何其他的宪法一样,反映着国内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只不过按照宪法学家们的分析,一系列宪法规定,首先是涉及政治体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宪法规定,没有反映事物的现实状态,就没有得到实施。而无产阶级宪法学所研究的内容是科学、真实而且能够实现的。[20]华东政法学院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组: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教学改革的初步体会》。因此,本文将围绕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一主题,着重从影响方式、影响内容和影响结果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 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 有关翻译介绍苏俄宪法和 1924 年、1936 年苏联宪法的活动在五四运动后就已经开始了,当时我国一批进步知识分子在诸如《每周评论》、《新青年》、《觉悟》、《劳动者》、《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一些介绍和评论文章,使中国社会及时了解苏俄国家的巨变,了解在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和地位。[62]两国宪法学体系的渊源关系和这种直接的临摹方式,在当时就有宪法学的教师和学者表示疑虑: 但由于这门课程直到现在也没有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教材,我们几年来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苏联的教材,参考有关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结合一些中国的实际情况,编写大纲和讲义,进行讲授。
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25] (3) 刘培华在其编写的宪法讲课提纲中提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
[73] 前引2,第189—253 页。[27]可见,在宪法概念上,中国宪法学与苏联宪法学的渊源关系非常明显,董璠舆先生曾对此作出总结: 我国对宪法概念的表述,大体上没离开苏联宪法学家所确定的框架,尽管阐述的繁简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一般包括: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48]П. С. 罗马什金则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角度谈到对法制的认识: 国家制度具有民主的形式对法制是更为有利的,因为民主为法制创造了一定的法律保证。据不完全统计,从 1949 年到 1956 年共出版宪法书籍 344 种,其中著述 206 种,资料 138 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宪法论文。其三,表明宪法所调整的关系由侧重于阶级关系,转变为侧重于社会关系。由此可见,作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安排基本上是以国家为出发点和目的追求进行设计,没有考虑法学学科的属性,不是从宪法现象和宪法范畴入手进行研究。
[71] 李金国就在其《我国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一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宪法学研究范式是阶级斗争范式,宪法学界也有其他学者以阶级斗争法论、意识形态论、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出类似的表述。因而在内容上是苏联的多中国的少,理论多实际少。
[27]蒋碧昆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1 页。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5]同时,许多宪法学者也更多地从确认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来强化宪法的作用,认为关于保障公民享有的最广泛最民主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在苏维埃宪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56]这一倾向至 1977 年苏联宪法制定时已得到根本体现,宪法根本上扩大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53] 参见孙国华: 《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载《政法研究》1955 年第1 期,收入前引?瑐瑤《法理求索》( 论文集) ,第6 页。
应该说,与阅读书本和实地考察相比,通过面对面、手把手和朝夕相处的方式向苏联专家学习,影响更大,成绩更佳,见效更快。[6]加列瓦的《苏联宪法教程》。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46] 前引30,第17—24 页。
[32]这里主要体现了宪法对于保障苏维埃代表制和民主制方面的作用。而无产阶级宪法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这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加强,这是无产阶级宪法较之资产阶级宪法优越的突出表现。
据统计,7 年间,所聘苏联专家曾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2574 人讲过课(其中 4 门政治理论课的研究生 2021 人)。因而,在将苏联著名法学家列文所著的《苏维埃国家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有关宪法的部分分离出来翻译为中文时,就以《苏联国家法概论》为名出版发行。
[70] 张文显、于宁: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1 期。[47] [苏联]Н. Т. 亚历山大洛夫: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和法律秩序》,载《国家和法的理论论文选辑》( 第 1 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 年版,第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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